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8、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公诉部、侦查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案件管理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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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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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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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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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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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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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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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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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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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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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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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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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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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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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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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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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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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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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的预算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9年预算收入1303.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03.29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为1303.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6.29万元,包括人员经费919.94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216.35万元;项目支出167万元,主要为检察办案业务支出60万元,检察装备购置107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1303.29万元,较2018年减少86.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91.12万元,主要是人员工资减少;项目支出增长5万元,主要为检察设备购置经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216.35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日常维修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9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公务接待费2.9万元。“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1.4万元,主要是接待费较去年减少1.4万元。原因是严格加强控制接待经费支出。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1、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侦查监督。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2)公诉和审判监督。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的案件,有权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审判阶段。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辩论;对法庭违法审判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对自诉案件也有权派员出庭,监督法庭审判活动。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2、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3、检察事务管理
承担检察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二)2019年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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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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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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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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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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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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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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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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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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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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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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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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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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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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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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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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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延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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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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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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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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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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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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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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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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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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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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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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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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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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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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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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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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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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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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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意见采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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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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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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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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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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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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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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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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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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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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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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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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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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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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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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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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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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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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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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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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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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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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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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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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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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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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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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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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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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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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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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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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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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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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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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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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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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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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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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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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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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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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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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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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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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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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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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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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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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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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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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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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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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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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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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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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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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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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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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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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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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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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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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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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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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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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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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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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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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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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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移送立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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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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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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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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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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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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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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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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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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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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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处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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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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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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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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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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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国家赔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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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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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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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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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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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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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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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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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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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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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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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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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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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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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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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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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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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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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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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滦平县检察院机关与专委会自身建设以及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扩大与全国政协办公厅,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协的联系、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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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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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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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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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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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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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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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情况
本单位本年度暂无采购计划。
七、国有资产信息
滦平县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4200.624336万元(详见下表)表。
河北省滦平县县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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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滦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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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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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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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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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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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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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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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62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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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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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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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26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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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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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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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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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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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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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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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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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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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38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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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务用车辆2台、执法执勤用车7台,其余3辆为特种车辆不在编制内(允许保留使用)。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