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滦平县院在办理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过程中,明确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特殊性,赔偿金并非直接归属消费者个人,亦不能收归国有。法院提出该笔惩罚性赔偿金存在由谁收的难题,诉讼请求难以落实。
针对这一问题,滦平县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想。经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交流,获得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院的高度重视,三家单位就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达成共识,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支持。2020年6月4日滦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滦平县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帐户管理办法》,同意在滦平县消费者协会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该办法的通过,解决了滦平县院在办理消费公益类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如何落实的问题。同时,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使公益诉讼的惩戒作用得以发挥,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更加有效地得到保护。
账户设立后,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县消费者协会共同研究、协商制订了《滦平县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帐户管理办法》,对入账、支出、印鉴、账务、用途等均予以规范。《办法》规定,该账户资金的支付由县消费者协会与县检察院共同控制管理,资金用途主要是公益事业。
目前,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64438.00元已存入该账户。